黃岡市建筑業協會
地址:黃岡市黃州區東門路126號
電話:0713-8838930
傳真:0713-8838930
郵箱:44231889@qq.com
網址:www.iqimok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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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市建筑業協會章程(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是:黃岡市建筑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由黃岡市建筑業企業和個人自愿結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業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聯合全市建筑界各方面力量,堅持為行業和會員提供優質服務,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為促進全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是黃岡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東門路12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參與研究探討建筑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筑業企業的訴求,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制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和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受政府主管部門的委托,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范,組織實施信用評價、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筑業企業面向全省、全國市場,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積極推廣應用先進適用技術,推廣交流會員單位企業改革和經營管理的先進經驗,推進建筑業的經濟技術合作與進步;
(五)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行為,履行社會責任,開展創先爭優活動;
(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組織開展法律咨詢服務,積極反映會員企業的困難和問題,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
(七)編輯、出版會刊,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相關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筑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筑業企業和從業人員素質;
(八)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應為黃岡市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建筑業社會團體和從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力;
(七)向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的建議權。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該會員資格。
第十四條 會員企業違反行規行約,損害消費者利益和行業形象,或者會員采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理事會決定,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同業制裁、除名等懲戒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本會將配合國家有關職能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Z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召開會員大會需提前5日通知會員單位。
第十七條 本會每5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 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Z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的,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的1/3。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3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理事會的,可以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從理事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人員,由會長提名,理事會聘任。聘任的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協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選可連任。會長、秘書長任期Z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或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通過;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1-3名單數監事組成,設主任1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的職權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訂和修改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表決,并獲得2/3以上的到會會員通過后生效。本會會費標準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20日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等活動,應在事前7個工作日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會舉辦慶典、研討會、論壇等活動,應在每年1月和6月,申報當年舉辦活動計劃,列入計劃后,應在活動前10天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后方可實施。舉辦博覽會、商貿類節慶活動等,應在事前經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10個工作日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理事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協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并不得低于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 、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修訂經2018年9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